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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通: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要注意作纳税调减

郝龙航 / 2017-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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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合伙企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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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合伙企业的利润(其实是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作为纳税调增处理,补税多少的案子来了,服务机构的“先分后税”的理论哗哗得说着,这一切,让合伙企业取得但未分的利润一直作为“坏人”的形象存在。

    合伙企业利润(其实是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作为纳税调增处理,补税多少的案子来了,服务机构的“先分后税”的理论哗哗得说着,这一切,让合伙企业取得但未分的利润一直作为“坏人”的形象存在。但是有时候我们可能还是要好好的替其维护好纳税调减的利益。

    案例

    某企业投资了合伙企业A,当年有利润500万元,合伙企业没有纳税调整的事项(合伙企业也要进行纳税调整计算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也是500万元,比如当年度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元,则当年度共600万元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个500万元是纳税调增的,并不是计入了该企业的投资收益等账上了,而第二年这个A分配了500万元,该企业记入了投资收益,但要看到,去年已作了纳税调增处理,则下一年度这500万元要作纳税调减处理,因为去年度已计税了。

    于此,比如该年度企业会计核算后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600万元,里面有500万元是投资收益,这是上年度进行计税了的,则继续进行纳税调整:600-500=100万元业处理,千万调增容易,别忘了调减处理。

    郝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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