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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的增值税税率换挡为11%,减税吗?未必

藺龙文 / 2017-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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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减税
  • 简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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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藺龙文税法学习随笔

    4月20日在上海虹桥机场T1航站楼饿了,随便找点吃的,就来到这里的一家肯德基餐厅点了两份薯条。

    当天关于增值税税率简并的消息满天飞。看着眼前的薯条,我嗅了嗅,感觉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降了,但是肯德基里面增值税味道更浓了。

    假设这家肯德基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其购进土豆是直接在农业生产者处购进。

    农业生产者免增值税,至于是11%还是13%根本没有实质意义,但是13%的增值税税率降为11%后,肯德基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扣除率是13%,新政实施后是11%。

    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是税负下降,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下降了。

    基于这样的客观情形存在,当时国务院文件就特别提到,购进农产品用于农产品深加工,维持13%扣除率不变。

    其实暗含的含义就是:深加工产品因为是17%税率,如果改为11%扣除,将会进一步扩大原来就显得税负较重的农产品深加工产业,所以对该产业维持13%扣除率,那么对于其他行业,显然隐藏着按照11%扣除的意思。随后“财税〔2017〕37号 ”明确指出:“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除此之外:“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另外,这样的政策将会形成一个江湖上的传说而见不到真身的东西:“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后,下游购进不得抵扣,当然也不能开具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业生产者及非免税销售者销售农产品,谁开增票谁是傻蛋,因为开具增票,下游则按照不含税价的11%抵扣,如果开普票,下游可以按照总额的11%甚至17%扣除,肯定比取得专票扣除的多。

    财税〔2017〕37号带来最大好处就是废止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这个第三条可以说是真正的扯淡条款。原来取得免税农业生产者开具的普通发票一直可以扣除13%的增值税,其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可以凭农产品销售发票(普票之意)扣除进项。而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销售发票做了一个这样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按照这个字面解释,取得免税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就不能扣除进项税了,这样一来,这个第三条成了一个大大的“搅屎棍”,一直可以扣除进项的东西,在一个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的75号文整死了。

    75号文第三条没有取消之时,我就主张免税农业生产者开具普票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因为75号文第一句话就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国务院批准的是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该文件的有关事项只能是“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事项,按照75号文自己给自己戴的帽子,是不能扩大化到其他领域的,这个条款要生效,只能是限定在鲜活农产品流通领域涉税问题,不能扩大化解释到文件本身戴的帽子之外。所以从立法意图层面及联系上下文解释,我做出如上主张,但是平添很多风险,企业在害怕税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在害怕执法风险。

    现在好了,财税〔2017〕37号干掉了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唯一的希望就是今后的税收立法更加审慎些吧,多些明确,少些猜想,立法中多些审慎的审查环节,立法不是儿事。

    作者
    • 藺龙文 CPA培训讲师,为贵阳市南明区国税局、贵阳市国资委、兴义市国税局等多家单位授课,多家大型企业财务顾问,曾任职万达客车,老干妈等知名企业,一年之内通过会计师3科,税务师5科,注会6科考试。文章以通俗易懂,启发思维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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