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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文简并了税率 可苦了会计!

彭怀文 /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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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率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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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简并了增值税税率,很多人大唱赞歌,认为解决了很多问题。可是,我把该文反复读了几遍,总还是感觉欠缺了点什么,说的有点不清不楚。

    问题一:如何理解与落实“(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这句话几乎是照搬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原话,如何理解?如何落实?

    对于购入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对应耗用农产品依然可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

    此处的“扣除”是专指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时的扣除率13%,还是可以包含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但存在问题是,在2017年7月1日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1%,根据37号文,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如何操作“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有待进一步明确!

    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开具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又如何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前,取得小规模企业请税务局代开的3%专用发票,只能按照票上的税额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所以,营改增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交税并开票的,绝对没有企业会去代开专用发票,购进企业是按照购进价格乘以13%的扣除率作为进项税额的。2017年7月1日后,如何计算进项税额,还是保持不变?还是按照37号文二(一)的精神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

    问题二:关于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要求分开核算,否则后果严重。这个要求基本上是把企业会计当神仙了!

    37号文原文: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个简单例子吧:

    一家综合性的肉类加工企业,原料主要是生猪,产品主要有生鲜猪肉、猪内脏、猪毛、火腿肠、香肠、腊肉等。

    毫无疑问,该企业购进的生猪属于农产品,产品却有初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初加工产品税率就是11%了,深加工税率还是17%。

    您说这个企业的会计能在购进生猪的时候就分开核算该抵扣多少11%、抵扣多少13%吗?除非会计是神仙!

    因为在市场经济下,一切向市场销售看起,市场需要什么,企业就生产并销售什么。当市场上生鲜猪肉比较好销售的时候,肯定是生鲜猪肉的销售比例就会上升;当市场上的火腿肠等熟肉制品(税率17%)销量增加时,肯定熟肉制品的产量也随之增加;当香肠、腊肉等(税率11%)销量增加时,肯定其产量也会增加;当生猪价格低迷时,企业会加大收储力度,把猪肉存放在冻库,至于以后是生产17%的还是11%的产品,谁也不知道,因为要看市场需要。

    在中国,生猪及猪肉价格的变化是有很多人关心的,因为这是民生大事,为此国家甚至建立了专门的收储制度,因为变化太没有规律了。连国家和经济学家都很难破解和预测的变化,现在需要企业会计核算时,在购进时就要区分是用在生产17%的还是11%的产品,要求太高。

    因此,37号文这段文字很好理解,实务中可苦了会计!希望财税部门高度重视,否则就会背离初衷。

    期待早日看到财税部门的权威解读。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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