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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红包释放强烈信号---统一两类“小微企业”标准势在必行

李欣 / 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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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企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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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凡人认为,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小微企业”而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有意而为之,意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统一起来

    小微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服务民生、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7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在这之前,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万众创业,大众创新”。

    略知税法的人都知道,在现行的税法中,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小微企业”概念,一个是小型微型企业,一个是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小微”不同彼“小微”,两者在政策依据、标准划分、适用税种、优惠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能简单地划等号。不仅纳税人,就算是税务干部也会经常混淆这两个概念,甚至在某些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也常常会“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不分而出错。总的来说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小型微型企业是依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四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的“小型”及“微型”企业。是一个全国统一、各部门共用的标准。而小微型利企业则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分型标准,对于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来实施税收优惠。

    二是税收优惠不同。在税法中,小型微利企业是一个单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象,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而小型微型企业是一个除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税种普遍适用的优惠对象,其中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除此之外,小型微型企业还在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文化建设事业费以及其他政府性基金上有着较大的优惠。

    三是分型标准不同。尽管“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者的分型依据不同,但是从立法意图上看,都是以“小型”、“微型”企业作为税收优惠基础对象,但是两者在一些基础认定标准上还存在着较大差异。小型微型企业的分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针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物业管理、租凭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等,除对农林牧渔业仅以营业收入一个指标设定分型标准外,其他行业均采取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中的二项,设定分型标准,如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个指标设定分型标准,工业、批发业、零售业等以从业人员及营业收入两个指标设定分型标准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分型标准依据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设定,在行业上只划分为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尽管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差异较大,但是排除法律依据和优惠税种的差异外,无论是小型微型企业还是小型微利企业,两个“小微企业”都是以一定标准指向小型微型,我们可以看出,其分型认定标准,基本都是围绕从业人员、资产总额和经营成果三个方面来设定,只不过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以营业收入为指标,而小型微利企业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指标。之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中会出现“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其主要原因是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时,国家当时尚无对小型微型企业设定统一的划型标准。而税法又要规定对获利能力不强的小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为了让企业的优惠税率的政策得以执行,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一了中小微企业所划型标准,但是,却一直没有与《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际应用了3年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统一。实际上,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将相当一部分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优惠门外。

    凡人认为,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小微企业”而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是有意而为之,意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划型标准统一起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5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优惠税率下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从当前经济税收环境来看,也迫切需要尽快在税法中统一两个“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将减税轻费的政策效应公平地应用到每一个经济主体,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小微企业发展发挥积极的政策效应。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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