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货物还是固定资产?周转材料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何广涛 / 2017-03-06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周转材料
  • 固定资产
  • 存货
  • 会计技术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周转材料是一种流动资产。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它与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无异

    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通常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施工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其他周转材料等。

    摊销方法包括如下几种:

    一次转销法:是指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一次性记入工程成本或相关费用的方法。一般应限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坏的管理用具、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领用或随同商品出售的包装物等。

    五五摊销法:在领用时先摊销其成本的一半,在报废时再摊销其成本的另一半。

    分期摊销法:是根据周转材料的预计使用的期限,计算每期应该承担的摊销额并计入工程成本或相关费用的一种方法。一般应用于经常使用或使用次数较多的周转材料,如脚手架、塔吊轻轨、跳板等。其计算公式为:

    每期摊销额=周转材料账面价值×( 1-残值率)/预计使用期限。

    此外,还有分次摊销法、定额摊销法等。

    可见,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周转材料是一种流动资产,以「周转材料」科目(1411)核算,以「存货项目列报。

    税收政策看,考虑到长期资产的价值转移是逐步进行的,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作了特殊性安排。

    一是兼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二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应转出情形的,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当时的净值×适用税率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以上三点,可以总结为:兼用全抵、部分转出、部分转入

    那么,对于周转材料是否可以适用上述固定资产的抵扣政策呢?

    笔者认为,周转材料的价值转移是逐步发生的,其使用期限也超过了12个月,除一次转销法以外,以其他方法摊销的周转材料也可以计算出资产净值,因此,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出发,它与税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无异,理应适用。

    但是,不排除税务机关会发挥「抠字眼」的精神,不允许周转材料按照固定资产的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Look! 上面定义的正列举中并没有包含材料类似字样,而且在核算上你也没有在「固定资产」科目内核算,周转材料也是材料,除非纳税人能够说服税务机关,周转材料包含在上述定义的「等」字里面,否则税务机关持否定态度是大概率事件。

    把周转材料看成货物还是看成固定资产,对纳税人的影响是很大的。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2016年6月购入一批周转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已于7月申报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把周转材料看成「货物」:

    情况一:该批周转材料一直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17万元不需要转出。

    情况二:该批周转材料一直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移送至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

    情况三: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

    情况四: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移送至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转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不得再次转入。

    如果把周转材料看成「固定资产」:

    情况一:不变。

    情况二:不变。

    情况三: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转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时按照周转材料的净额×17%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转出

    情况四:该批周转材料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途转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应在移送至简易计税项目时将17万元全额转出,转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周转材料净值/(1+17%)×17%

    显然,将周转材料作为固定资产对纳税人更为有利,但是税务机关能否认可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那么,在政策没有明朗之前,有没有既不违法,又能维护税收利益的好招儿呢?

    答案是肯定的。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