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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又添一员:鉴证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啦

何广涛 /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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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规模纳税人
  • 鉴证业务
  • 发票相关
  •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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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

    1、强调主体是超过起征点的鉴证咨询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理解是,提供「现代服务」税目下的「鉴证咨询服务」(编码:3040600000000000000)的小规模纳税人。

    2、明确试点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所有应税行为,均可自行开具专票。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代开事宜。

    3、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仍然按照2016年第19号公告,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注:

    试点纳税人发生不动产经营租赁、土地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等应税行为时,适用5%的征收率;其他应税行为适用3%的征收率。

    二、有关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22日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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