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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财法:酒店餐饮业营改增地区问答口径(二)

刘金涛 / 20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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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店
  • 餐饮业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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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将清洗类业务外包的行为属于购进其他生活服务,不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如果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九、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餐饮购买原材料(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凭普通发票收购发票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

    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

    B.问: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仍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C.问:我公司是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业视同销售如何理解?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作为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酒店明码标价提供的餐饮服务、橱窗内销售物品、房间内餐饮迷你吧等,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问:顾客到酒店吃饭同时消费了烟酒,酒店给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应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酒店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为顾客开具发票的税率为6%。

    C.问:我公司购进的农产品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请问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中应填写哪一栏次?

    答:根据《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填写说明,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相应栏次。

    十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问: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存在清洗类业务外包行为,目前相关政策规定,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清洗服务是否属于居民日常服务业,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因此,住宿业一般纳税人将清洗类业务外包的行为属于购进其他生活服务,不属于居民日常服务,如果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十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如何征税?

    答:(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6%的税率计税。

    B.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

    答: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C.问:酒店业纳税人提供的招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酒店业纳税人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支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D.问: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

    答: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作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按住宿服务收入征税。

    E.问:酒店购进的车辆,以及支付的车辆保养费、油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过路过桥费在2016年7月31日前,按过路过桥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支出凭取得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F.问: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购进农产品业务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0”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G.问:酒店租入停车场给客人提供服务,该租赁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H.问: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

    答: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A.问:企业购买的酒店住宿服务,可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应具体提供哪些信息?

    答:企业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完整提供发票项目信息,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个人因公出差以现金、银行卡等方式支付结算住宿费的,也应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提供上述信息后,酒店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要求另外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应加强内部核算管理,严格区分因公因私消费。

    十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A.问:请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五、广东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A.问: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B.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C.问: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兼营。

    D.问: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E.问: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F.问: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G.问:酒店提供住房、餐厅用餐、洗衣、电话、食品饮料(房间)、用车接送机服务,若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酒店应该如何开具发票以及各收入项目所涉及的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电话、电信服务:11%;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H.问: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答: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计入销售收入。

    十六、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客房使用收费项目,如方便面、矿泉水、洗衣等,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十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答:酒店提供住宿,包含餐饮服务和停车的,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酒店提供住宿、餐饮、会议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分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酒店客房提供的送餐服务按外卖处理。

    十八、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A.问: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B.问: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是否需要注明住宿个人信息?

    答: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资料。

    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

    C.问: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能否按照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答:餐饮公司承包学校食堂,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九、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出租会议室,适用“会议展览服务”还是“不动产出租”?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酒店出租会议室,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征税。

    B.问: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C.问:宾馆酒店业,营业范围有场地租赁项目,实际经营中有会议室使用的场地租赁费,还有宾馆庭院停车费的收取,都按照6%税率吗?另外会议室使用费开发票时可以按场租名称开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宾馆酒店出租会议室或提供停车服务,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D.问:旅店业在客房内销售的消费品,“营改增”前交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当对房费和房内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务时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E.问:我们是餐饮企业,第三方网络平台或设备维护开进来的服务费进项票我们这个行业可以抵扣吗?

    答:支付的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F.问:酒店业支付的排污费,通讯费否抵扣?

    答:支付的排污费,通讯费,符合抵扣条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G.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B.问: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是否要取得相应的资质?

    答: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适用税目应该按照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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