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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财法:酒店餐饮业营改增地区问答口径(一)

刘金涛 / 2017-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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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店餐饮业
  • 营改增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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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行填列住宿费和餐饮费,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B.问: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征收增值税。

    C.问:酒店租给他人用作注册公司,此类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住宿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D.问:工厂车间、酒店等购进的保洁服务能否抵扣进项?

    答:可以按规定抵扣。

    E.问: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取得的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有农产品收购发票,营改增后,是否可按照13%税率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抵扣?还是必须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我市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38号通知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抵扣。。

    F.问: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G.问: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H.问: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A.问:我酒店以长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B.问:我们是一家酒店,有向客人提供住宿服务项目,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给客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吗?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中规定,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包括天津)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2016年11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C.问:营改增后有些酒店、饭店开具发票时,要求提供各种手续,很不方便。索要发票不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吗?为什么变得这么复杂?

    答:这种现象是由于部分商家对相关政策理解不清造成的。针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向消费者索要证明的现象,我市税务部门及时出台了《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总结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技巧及不同消费者适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明确索取发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商户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便捷的为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消费者可自行查阅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A.问: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B.问: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四、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A.问: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实际收到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B.问: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答: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在客房中销售方便面等货物,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C.问:提供住宿服务的纳税人,征收增值税是否要求具有合法经营资质?

    答:应该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行为确定,不以其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为准。

    D.问:关于酒店对外提供奖励优惠政策,如酒店提供累计积分(如满十送一)免费入住,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答:客户在支付酒店房费时已支付了赠品的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E.问: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中明确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F.问:饭店买的菜能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你单位购进的货物如取得的凭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G.问:我是小型个人餐饮业,我想问新系统登录时填写的银行账号必须得是对公账户吗?个人的民生银行卡可以吗?

    答:新系统登录时填写的银行账号是用于打印在增值税发票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次的,应真实有效,建议与您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五、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A.问:我司为新办企业,餐饮行业,主营早点及油炸食品,鉴于客户都为个人,流动性高,一次消费的单价都较低,请问营改增之后,是否可以向税务局申请定额发票,还是必须得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答:根据您说的情况,主营早点及油炸食品定额发票继续可以使用,纳税人可以根据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

    六、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A.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酒水应按多少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消费中的酒水部分也应按餐饮服务缴税,适用税率6%。

    B.问: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一、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C.问: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哪些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哪些服务仍需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D.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比照一般纳税人核定票种及最高开票限额的流程。

    E.问:新办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直接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新办纳税人刚开业不能直接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符合:“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额以上的”标准后,也即正常申报之后按照“核定专用发票之日的上一个征期纳税人销售额需达到或超过3万元(按月申报,如2016年10月份)或9万元(按季申报,如2016年7月份)。”来进行判断是否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F.问: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和发行、发售等操作与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用专用发票操作一致。其中:

    发票核定所需资料: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税控设备的发行: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始发行提供)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初始发行提供)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另外,同时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G.问:增值税查账征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体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自行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一、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免征额以上的,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未超过免征额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在本次试点范围内。

    以住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软件中纳税人登记主行业或附属行业为住宿业。”

    H.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领购专用发票开具的,除了“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可代开专用发票”,还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其他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二、各地对已超过免征额的试点纳税人,不得再代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也不得开具除增值税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

    I.问: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申报表?如何申报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A.问:我公司从事餐饮行业,营改增后属于一般纳税人,从农户手中购买的蔬菜等农产品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A.问:酒店业长包房,是适用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按住宿服务征税。

    B.问: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

    答:酒店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C.问:酒店营改增后,酒店住宿标间价格300元,每个房间的赠送的两瓶矿泉水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答:不需要。

    D.问: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进行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其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问:住宿服务的发票,备注栏中的顾客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够填写怎么办?若开具普通发票还需要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么?

    答:填写实际付款人的顾客信息。开具普通发票时可以不在备注栏中体现顾客的信息。

    F.问: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需要开具收购发票的,应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五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为纳税人的税控设备增加开具收购发票的授权,纳税人可通过税控开票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

    G.问: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

    答: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可以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分两行填列住宿费和餐饮费,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提供餐饮服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刘金涛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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