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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误读88号公告 小微优惠依然有效

李欣 /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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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企业
  • 税法解读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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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切莫误读88号公告,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而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7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就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底制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其中的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赫然提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并明确“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普遍都认为88号公告修订了2015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明确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纳税人,不得采用核定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要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就必须健全财务,税务机关不能一核了之。如果真是这样,那就是一项重大的税收政策改变,必然会给小微企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其实这是对88号公告的误读,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依然有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公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我们且从三个问题来逐条梳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其一: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年9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件,扩大了优惠范围,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二、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什么才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三: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个公告提出,对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只要核定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税不超过30万元”,就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那么在88号公告之前,核定真的可以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指出“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原《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明确解释了“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是“特殊纳税人”之一。同时明确指出“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原《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77号)中对“特殊纳税人”的解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的规定相冲突!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2016年第88号公告的目的一目了然,就是为了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3条第2款中的“特殊纳税人”进行重新解释,将“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在“特殊纳税人”之外,使得政策之间再无冲突。

    因此,小会计们、小税官们,切莫误读88号公告,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而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还可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李欣

    作者
    • 李欣 凡人说税,税与凡人。就职于安徽省安庆市地税局,从税23载,从未停止脚步。
      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fanrenxiaoz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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