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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再缴纳增值税

李冼 / 201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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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理财产品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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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编者按:在实务中,纳税人取得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下发,终于有了明确的定论,所有纳税人必须注意。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6年12月22日收到购买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106万元。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至此,在实务中,纳税人取得购买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一直争论不休,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下发,终于有了明确的定论,解决了各级地税务部门执行政策不一的现状,所有纳税人必须注意:

    1.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换言之,除了“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外,纳税人在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以及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所取得的收益都不用分别按照“贷款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2016年5月1日到2016年12月21日,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益已经征缴增值税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但不得退税

    三、案例解析

    如意集团公司2016年12月22日取得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的收益106万元,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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