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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值得商榷的地方

彭怀文 /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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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直接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财政部终于在2016年12月3日出台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为2016年的营改增后会计处理给出最终规定。

    在该规定的“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有如下一段话: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以下涉及该段文字时用“上述规定”代表)

    这段话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直接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从该段文字可以看出,收到专用发票时,不管是否认证,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认证后,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中间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没有冲减“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这样的文字仅仅是出于精简,还是精简的太多了!容易让人误会的。

    二、购进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根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准则规定,购进资产发生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财会[2016]22号的上述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有冲突。如果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在当月能够认证,还可以在当月把“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金额转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果当月不能认证,还涉及到跨越调整相关资产成本及后续计量的问题,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下面看看当月未能认证,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会怎么样。

    1、当月购进存货用于简易计税,当月使用完毕。

    甲公司2016年12月购进一批建筑材料(水泥)1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票。该水泥已经于12月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维修的房屋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对外经营租赁,简易征收。由于发票收到时间较晚,2016年12月未认证,是2017年1月通过认证的。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我们的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

    2016年12月: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等 11700

    2017年1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

    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2016年度的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17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涉及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调整,严格来说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是不是把一个简单的问题极度复杂化了呢?

    2、当月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同样道理,如果购进的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果专用发票不能在当月认证的话,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尤其是在跨年涉及企业所得税或涉及个人所得税时会很麻烦。

    3、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按准则规定本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上述规定直接与固定资产准则相悖。无形资产也是同样道理。

    固定资产在入账后的次月就要开始折旧,这时又要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无疑是增加了不必要的核算工作和会计账务调整。

    总之,感觉上述规定还有值得继续改进的地方,欢迎同行们提出更好的改进意见。

    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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