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大坑10:取得住宿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你都抵扣了吗?
编者按:纳税人取得住宿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呢?NO,NO,NO!如果财务人员只凭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进行进项税抵扣,那就玩大了。请看正文,小心别调坑里。
案例概况
吉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27日支付协议酒店(4-9月)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税款45,283.02元,价税合计800,000.00元。根据消费清单,4-5月住宿费均为公司同行业企业参观交流住宿费价税合计200,000.00元,6-7月住宿费价税合计200,000.00元为受邀参加公司高管应聘住宿费(全部未录用),其余为2016年半年度工作会议住宿费。吉祥公司全部抵扣各种住宿费进项税45,283.02元。2016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将4-7月的住宿费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少缴增值税进行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彻底解决了住宿费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取得合法抵扣凭证难题,为住宿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扫除了障碍。
三、案例解析
就本案而言,吉祥公司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呢?
1.4-5月住宿费均为公司同行业企业参观交流住宿费价税合计200,000.00元,同行业企业参观交流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消费,根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交际应酬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另外4月份发生的住宿费,虽在10月份取得发票,但属于营改增前发生的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因此,4-5月发生的为公司同行业企业参观交流住宿费价税合计200,000.00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6-7月住宿费价税合计200,000.00元为受邀参加公司高管应聘住宿费(全部未录用),虽未全部录用,但招聘高管和员工本身属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
3.吉祥公司2016年半年度工作会议住宿费40万元,属于正常的会务费,可在会务费列支,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住宿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不是都可以抵扣,能否抵扣关键看该费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因此,吉祥公司应对4-5月发生的为公司同行业企业参观交流住宿费价税合计200,000.00元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