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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对企业业绩评价指标选择的影响

何广涛 /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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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对纳税人的财税管理水平提出了高要求,在经济决策和业绩评价时,一般情况下只考虑会计指标即可,会计利润越高,应纳税额自然越低。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好考虑收付款比例、期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项目是否需要预缴等因素

    增值税的价税分离特性,决定了应在会计系统中将价税合计金额分别核算,一部分为价(收入成本),另一部分为税(销项或进项)。

    今天以案例的形式谈一谈,增值税对经济决策业绩评价指标的影响。

    例:假定某建筑业企业中标两个一模一样项目,造价均为111元,均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所在地与该企业机构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

    甲项目由张三担任项目经理,发生含税成本95元,其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8元,该项目会计利润为111÷1.11-(95-8)=13元,应纳税额为11-8=3元。现金净流入111-95-3=13元。

    乙项目由李四担任项目经理,发生含税成本87元,未取得合规扣税凭证,该项目会计利润为111÷1.11-87=13元,应纳税额为11-0=11元。现金净流入111-87-11=13元。

    可见,甲乙两个项目尽管含税成本不同,增值税应纳税额也不同,但从会计利润的角度看,两个项目的经营成果是一样的。

    以上案例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且没有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如果考虑这两个因素,情况将发生变化。

    假定一:业主工程款的支付比例为80%,该建筑业企业按照开票金额向其开具发票,其他条件不变,则:

    甲项目的应纳税额为11×80%-8=0.8元,现金净流出为111×80%-95-0.8=-7元。

    乙项目的应纳税额为11×80%-0=8.8元,现金净流出为111×80%-87-8.8=-7元。

    结论一:同等收付款条件,收付款比例不影响评价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包方如能提前向总包开票,即开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则甲项目现金流量指标优于乙项目。

    假定二:该建筑业企业期初存在较大金额的留抵税额,如100元,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留抵税额的存在,甲乙两项目产生的应纳税额汇总到公司总部,不会导致公司的纳税现金额外流出,因此从公司整体的角度看:

    甲项目为公司带来的现金净流入为111-95=16元。

    乙项目为公司带来的现金净流入为111-87=24元。

    结论二:在企业存在较大金额的留抵税额的情况下,同等会计利润,项目的应纳税额越高对企业越有利。

    需要注意的是,应纳税额的「现金流量档板」效应,只适用于本地项目,对于异地项目,发生纳税义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本结论失灵。

    假定三:该建筑业企业不存在期初留抵税额,上期应纳税额已缴纳,附加税税率为12%,其他条件不变。

    由于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因此项目的应纳税额越高,纳税人应承担的附加税也越高,而附加税是影响会计利润的。显然,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后,甲项目要优于乙项目。

    结论三:在纳税人不存在期初留抵税额,或期初留抵税额低于任一项目应纳税额较小者的情况下,项目的应纳税额越低,对公司就越有利。

    总之,增值税对纳税人的财税管理水平提出了高要求,在经济决策和业绩评价时,一般情况下只考虑会计指标即可,会计利润越高,应纳税额自然越低。但在具体运用时,还好考虑收付款比例、期初应纳税额、附加税费、项目是否需要预缴等因素。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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