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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人工费的涉税处理及降低人工成本的合同签订技巧

肖太寿 / 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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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营改增
  • 建筑业财税
  • 人工费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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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

    劳务公司分为建筑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三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建市函〔2016〕75号)的规定,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建筑劳务公司将在全国取消建筑劳务资质。今后的劳务公司可以经营建筑劳务、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等范围。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营改增后到底如何经营,如何签订合同才能节约成本(包括税收成本)呢?这个问题引起很多人的关注。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所谓的“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1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建筑劳务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1%税率计算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11%÷(1+11%)=9.91%;而如果如果劳务公司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实劳务公司的实际税率是3%÷(1+3%)=2.91%。基于劳务公司主要是人工成本,很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考虑,从事建筑“清包工”服务的劳务公司或者是建筑劳务公司肯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因此,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一定要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给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建筑)劳务公司的社会保险费用承担问题分析

     目前,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必须遵循社会保险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统一登记证等“五证统合一”的登记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任何企业对其聘用的员工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承担工地上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将增加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如果施工企业不缴纳民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始终存在被社保部门稽查罚款的隐患。可是民工的流动性又很大,民工的户口、常住地与工地往往不在一个地方,民工本人也不愿意在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的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没有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给其雇佣的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签订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如下: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6、人工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同

    劳务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按照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每月800元以下免个人所得税,每月超过800元到4000元,每月劳务报酬收入减800元按照20%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月超过4000元以上,2万元以内的劳务报酬收入,按照每月劳务报酬收入×(1—20%)×20%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劳动合同情况下的人工费用每月扣除3500元的起征点后,按照3%到45%的7档税率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比签订劳务合同的民工来讲,个人所得税会更低。

    (四)全面营改增后劳务派遣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最大特点是被派遣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雇佣法律关系,劳务派遣涉及到相关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1、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务处理

    (1劳务派遣工的用工范围和和用工比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工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权利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5号令)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公司聘用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用工单位必须承担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

     2、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1)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注意该条中的“各项相关费用”是指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直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将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而不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2)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务用工的增值税处理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具体的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体现以下两点:

     一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税收法律政策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处理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1+6%)×6%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1+5%)×5%

    (3)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根据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不同计税方法的选择,影响劳务派遣企业的税负高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计算。

    ①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C,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 ÷(1+5%)×5%=A÷(1+6%)×6%-C,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A=111.3C-5.3B,

     A111.3C-5.3B,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

    A111.3C-5.3B,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案例分析: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分析

    中国京冶公司(用工单位)与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按期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1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出具劳务费发票100万元),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78万元,社保费用10万元,福利费用2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万元。

    (1)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1+6%)×6%-1

    =94.34×6%-1

    =4.66(万元)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计算上海佩兰人才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100-78-10-2)÷(1+5%)×5%

    =9.52×5%

    =0.48(万元)

    因此,含税销售额A>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即:100>-365.7(111.3×1-5.3×90),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更省4.18万元增值税(4.66-0.48).

    ②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税负临界点的计算

     假设劳务派遣公司含税销售额为A,其中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为B,计算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如下:

    (A-B) ÷(1+5%)×5%=A÷(1+3%)×3%

    由此计算出临界点:B ÷A =38.83%

    当B >A×38.83%,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有利;

    当B<A×38.83%,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有利;

     ③结论

      第一,劳务派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含税销售额A=111.3C(增值税进项税额)-5.3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

    第二,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5%的征收率计税方法(差额纳税)或者选择简易3%的征收率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B(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用、福利费用等)÷(含税销售额)A=38.83%

    3、劳务派遣单位增值税开票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人单位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发票开具:依照5%征收率(差额纳税),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在差额开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公司选择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税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到当地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4、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一般纳税人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00 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1000,000/(1+5%)×5%=47,619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7,619

      主营业务成本         952381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差额纳税会计处理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如,如果小规模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5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50000/(1+5%)×5%=2381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381

      主营业务成本            47619

      贷:银行存款            50000

    (五)(建筑)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规避社会保险费用,必须按照以下两步骤签订劳动合同。

    1、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的工资必须是含社会保险的工资。

    2、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事宜条款,该条款注明以下内容:

    (1)××民工自愿放弃在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承担××民工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每月将社会保险费用和工资按时足额打入民工本人的工资卡。

    (3)××民工如果回其户口所在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则将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交回公司保管备查,如果民工没有回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缴纳社会保险,则今后有关社会保险争议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一切责任由民工本人负责。

    (六)(建筑)劳务公司与用单位签订”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

    建筑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注明: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总承包方或专业承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肖太寿

    作者
    • 肖太寿 经济学博士,合同控税理论提出者
      微信公众号:xts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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