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微之处,可能是无罪和无期徒刑的差别
下面案例,其实都是一样的,可是一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另外一个注定是无罪的甚至完全合法的,为何差别这么大呢?
案例一:
B公司打算向个体户张三采购一批货物,价格1000万元,可是张三不愿意开具发票。
正在B公司打算放弃的时候,A公司找到B公司说:你去采购吧,发票我开具给你,你只需要把税费交给我就是了。于是,是这样的:
发票流:A公司→B公司
货物流:张三→B公司
资金流:B公司→A公司(1170万元)→B公司(1000万元)→张三1000万元。
该案中A公司获得170万元,张三获得1000万元,B公司支付了1170万元。
该案A、B公司均被某市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A公司同时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案例二:
B公司打算向个体户张三采购一批货物,价格1000万元,可是张三不愿意开具发票。
正在B公司打算放弃的时候,A公司找到B公司说:他不卖给你,我卖给你,我给你开具发票。于是,是这样的:
发票流:A公司→B公司
货物流:张三→B公司(实际货物流为:张三→A公司→B公司,为了节省运费故而采用了物权法的指示交付)
资金流:B公司→A公司(1170万元)→张三1000万元。
该案中A公司获得170万元,张三获得1000万元,B公司支付了1170万元。
该案非但检察院不会对B公司提起公诉,而且所取得的发票也不会被认定为虚开的发票。
简单归纳一下:案例一和案例二实际上基本一样,不同之处:
1、资金流走向,A公司直接将1000万元支付给了张三,跳过了B公司这个环节。
2、权利义务指向有所不同,但是这种指向不同缺乏实际意义,因为张三和A公司是即时结清的。
另外,本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外观上真正的唯一不同仅仅是A公司支付货款的时候,通过了B公司支付给了张三,正是这个环节,让检察院判断为虚开。
其实,案例一也应当做无罪处理,鉴于该案例正在审理之中并且本人不是其辩护人,其无罪的理由本文暂不发表!
不久前,一个客户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一书,后来他通过这个书找到我,我去看守所会见他的时候,他说了这样一句:“我要是早点买这本书,就不会进到看守所里面来了”
有时,一个细微的差别就是无罪和无期徒刑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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