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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福利:员工股权激励股权转让不再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冼 / 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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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激励
  • 工资薪金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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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自2016年9月1日起,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和股权奖励等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员工在取得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概况

    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非上市公司境内居民企业,2013年制定了股权激励计划:公司高管通过业绩考核后,可按照预定价格,授予其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三年。2016年9月27日,该公司高管王小二3年等待期已满,以授权价格5元/股的价格行权购买了800000股该公司股票,因王小二给吉祥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奖励王小二100000股。假如王小二2017年12月1日以18元/股的价格出售50000股。请问王小二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二、实务分析

    (一)2016年9月1日以前在取得行权的股权激励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等文件的规定,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方式支付的职工薪酬。2016年9月1日以前,以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的股权激励,都应在行权或解禁时按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6年9月1日以后转让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取得的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小结: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本文所述案例属于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吉祥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高管王小二3年等待期已满,以授权价格5元/股的价格行权购买了80000股该公司股票,因王小二给吉祥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公司经董事会批准奖励王小二20000股,向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17年10月10日,以18元/股的价格出售5000股,应于2017年11月15日前在申报期内向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30,000.00元(假如无其他税费)。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50000*18-50000*5)*20%=130,000.00。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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