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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必看实务: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的确定

李冼 / 2016-09-15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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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债利息收入
  • 免征所得税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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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或者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公司2016年9月8日签订《国债转让合同》,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9月10日,问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2.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或者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根据本案例分析得知,南方如意公司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为合同生效日,即2016年9月10日。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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