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必看实务: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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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或者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案例概况
南方如意公司2016年9月8日签订《国债转让合同》,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9月10日,问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如何确定?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2.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或者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根据本案例分析得知,南方如意公司国债利息收入起算时点为合同生效日,即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