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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能真的错了:汇算清缴后发现预提费用未支付也未调整需做补充申报

李冼 /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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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算清缴
  • 预提费用
  • 纳税调整
  • 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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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概况

    昆明如意公司2016年4月1日,申报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该公司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报2015年企业所得税75万元(300×25%)。2016年5月21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发现,2015年12月,预提的2015年度借款利息支出50万元,已作为财务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在201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仍未支付,预计在2016年5月31日前也不会支付,无法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问该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实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汇算清缴后发现预提费用未支付也未调整需做补充申报。

    因此,昆明如意公司预计在2016年5月31日前也不会支付预提财务费用50万元,也无法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50万元借款利息不能作为2015年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昆明如意公司应申报2015年所得税87.50万元〔(300+50)×2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需要按规定补充申报。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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