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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三:纳税人以甲供方式自建不动产

何广涛 / 201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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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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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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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

    房开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对建筑业企业的甲供,主要发生在纳税人自建不动产情形,如工业企业自建仓库厂房、金融企业自建办公楼、商业企业自建商业设施、生活服务企业自建宾馆用房等。房开企业自建自用的以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采取甲供方式的,也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

    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不同,此类甲方自建的不动产不属于企业的存货,而是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即《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从适用会计科目上看,其他企业自建不动产,不是通过「开发成本」,而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至于作为乙方的施工企业,其税会处理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建筑服务无异。

    因此,本文在前文的基础上,只针对甲方的特殊业务做些探讨,乙方及其他共性业务的具体处理可在文末点击「阅读原文」参照前文。

    一、甲方的税务处理

    「差额模式」下,甲方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和动力,交由乙方施工,甲供部分的价值与施工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一道,共同构成不动产的建造成本。如下图所示:

    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三:纳税人以甲供方式自建不动产

    「总额模式」下,甲方以工程总承包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建造工作交由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的采购由甲方负责,然后交由乙方施工,乙方的经营额包括材料设备价值,甲方在工程计量和结算时,将甲供部分的价值从乙方已完工程量中扣回,其实质相当于以材料设备等抵顶所欠乙方工程款。如下图所示:

    甲方乙方那点儿事儿之三:纳税人以甲供方式自建不动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应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额模式」还是「总额模式」,乙方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在甲方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前提下,只要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合规扣税凭证,均可以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抵扣进项税额的60%,第13个月抵扣剩余的40%。

    对于作为甲供对象的材料设备动力等:

    「差额模式」下,甲方采购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在当期申报抵扣60%,其余40%在取得扣税凭证后的第13个月申报抵扣。

    「总额模式」下,甲方采购时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可在当期全额申报抵扣,移交给乙方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时,属于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照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甲方的会计处理

    例1「差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投资公司为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自建一栋办公楼,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0000万元(不含税,下同),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2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甲采购后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乙无关。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钢材移送给乙企业用于工程建设时:

    借:在建工程20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

    取得扣税凭证第13个月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6万元

    注:甲方取得乙方开具的建筑服务专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也应按照取得当期抵扣60%,第13个月抵扣40%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例2「总额模式」下甲方的会计处理:某投资公司甲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自建一栋办公楼,其与施工企业乙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不含税,下同),其中包含工程所需钢材价款2000万元,此部分钢材由甲方负责采购交乙用于本工程,钢材价款将在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扣回,乙方对本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甲企业自一般纳税人采购钢材时,取得专用发票,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款项已支付,发票已认证并申报抵扣:

    借:原材料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2340万元

    钢材平价移交给乙企业且用于工程建设时,乙向甲方开具专用发票,金额2271.85万元(2340÷1.03),税额68.15万元,其中当期可抵扣60%,即40.89万元,13个月后可抵扣40%,即27.26万元:

    借: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2271.85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9万元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27.2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万元

    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万元

       贷:原材料2000万元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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