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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3万以内符合条件广告娱乐类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李冼 / 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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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服务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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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广告企业和娱乐服务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案例概况

    四川如意广告有限公司营改增后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6月取得含税收入2.40万元,请问该公司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2.实务分析

    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广告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娱乐服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以上规定: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全面营改增后,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广告企业和娱乐服务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也应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 四川如意广告有限公司2016年7月应对6月份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因其月销售额在3万以内,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思考:广告类企业和娱乐服务类企业如何界定?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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