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政策: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解读(中)
三、进项业务会计处理
情况一:
所有进项业务,如果购进(建)前,即可明确本业务不属于可抵扣范围的,如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应直接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核算,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进项业务,以及一般纳税人发生进项业务未取得,且无法取得扣税凭证的,按此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二:
情况一之外的进项业务,购进(建)时,由于税会时间差异,尚未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未取得扣税凭证、已取得但尚未认证、已取得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根据税法规定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三:
不动产以外的进项业务,取得扣税凭证且已认证抵扣的,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四:
购进不动产或发生不动产在建工程时,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应将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自「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情况五:
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解读:
扣缴义务会计核算三步走:
第一步,购买时价税分离,分别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方。
第二步,解缴税款时,将所缴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
第三步,取得完税凭证后,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通过上述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方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借方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借方余额反映纳税人当期代扣代缴增值税,可抵扣纳税人应纳税额。
四、销项业务的会计处理
发生纳税义务时:无论是正常销售还是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未发生纳税义务:由于会计核算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时,也就是《规定》所称会计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五、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规定》指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问题与解读:
仅规定了发生成本费用即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处理,且只规定了一般计税方法,对于简易计税方法允许差额,以及成本费用随销售额比例扣减的情形未做规定。
建议: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分包款项取得合规凭证之前,差额部分对应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取得合规凭证后,自上述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借方,实现差额征税。
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土地价款时按照全额计入土地成本,销售时按规定计算可自销售额中扣减的部分,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扣减)」科目,同时抵减「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