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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可以对非个人消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李冼 /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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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消费
  • 餐饮企业
  • 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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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虽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进项税抵扣。为了不形成滞留票,必须要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个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营改增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6日成都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员工在该公司聚餐消费14,820.00元,如意公司要求吉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能开具吗?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实务分析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既然纳税人外购的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么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能抵扣的项目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换言之,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和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显然,吉祥公司对如意公司提供餐饮服务,不属于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也不属于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意公司外购吉祥公司的餐饮服务,因根据以上分析不能进项税抵扣。为了不形成滞留票,必须要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即取得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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