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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需要留个心眼

一叶税舟 / 201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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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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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在没有超标之前无论工程方式如何,都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额一旦达到或者超标后,如果还在履行的建筑合同没有明确注明属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工程,将给后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

    有一网友问:建筑企业目前是新开设的,销售额没有连续12个月达到500万元,签订建筑合同时是否需要注明甲供材料?是否不需要备案?

    这个问题看似非常简单,细细想了一下,却是暗藏风险:

    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3%,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任何的手续,直接进行简易计税方法申报就可以了。因此,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签订的建筑合同是否注明属于甲供材料或者清包工工程,对于增值税申报的结果是没有影响的。

    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要接到几个工程,是非常容易达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500万元标准的。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中明确,只有甲供材料或者清包工这两种工程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除此之外是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根据目前的实务要求,是需要备案的。建筑服务合同一般是一旦签订后就履行,不应该随便更改的。

    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建筑服务合同时,建议应该多留个心眼,养成一个习惯,就是对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工程,无论是处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还是已经是一般纳税人,都应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标示,便于在缴纳增值税时有选择计税方法的余地。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在没有超标之前无论工程方式如何,都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但是,销售额一旦达到或者超标后,如果还在履行的建筑合同没有明确注明属于甲供材或者清包工工程,将给后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带来很大的困难和风险。更麻烦的是,一旦被认定为不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时,该项目前后期的计税方法变成有差异,潜在税收的风险是巨大的。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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