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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总结)

何广涛 /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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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额抵扣
  • 税会处理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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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专用于四种不得抵扣情形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与前文所述三类费用无异,均不得抵扣。

    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总结)

    三、资产类进项抵扣总结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是长期的,持续的,因而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策略一方面要结合用途,另一方面要考虑抵扣时的净值情况。

    资产类进项的抵扣策略可以图示如下:

    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总结)

    1、在专用于四种不得抵扣情形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三类资产与前文所述三类费用无异,均不得抵扣。具体操作参见本系列文章(一)。

    2、在兼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不得抵扣项目时,税法对三类资产的抵扣政策给予了特殊性规定。这一方面是由于三类资产兼用情形较为常见,划分比例难以确定,另一方面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加大对三类资产更新的投入,促进社会投资和技术进步。因此,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不得抵扣的成本费用,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兼用的可以全额抵扣。具体操作参见本系列文章(二)。

    3、从企业管理的实践来看,有些资产取得时即可明确区分用途,有些资产取得时符合抵扣条件,但之后又发生了不得抵扣情形,还有些资产取得时不符合抵扣条件,但之后又用于允许抵扣情形。因此,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一条、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2款以及15号公告第9条分别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规范。具体操作参见本系列文章(三)和(四)。

    4、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除执行前述一般抵扣政策外,还有其复杂性和特殊性,本公号将另文专门分析。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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