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资产类进项的税会处理(三)
根据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策略:三类资产发生时符合抵扣规定,且已认证抵扣,之后又发生四种不得抵扣情形,以及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企业应在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当期,按照规定的方法,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例3 某施工企业2016年11月既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项目,本月公司购置盾构机一台,取得专票1张,金额2000万元,税额340万元,该盾构机兼用于上述两类计税方法项目,进项税额340万元已按固定全部抵扣。该企业对此盾构机以固定资产核算,自2016年12月开始按照直线法分十年计提折旧,预计无残值。
2018年12月15日,该施工企业将该盾构机移至外埠,专用于某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工程项目,则应在移送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出。
盾构机移送时已计提折旧:(2000÷10÷12)×24=400万元
移送时净值为:2000-400=1600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600×17%=272万元该施工企业应在2019年1月申报期,将272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填报申报表如下:
转出的进项税额272万元,应于2018年12月计入盾构机原值,作为当月及以后各期计提折旧的基数。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72万元
2018年12月底,该盾构机应计提折旧为(1600+272)÷8÷12=19.5万元
借:制造费用 19.5万元
贷:累计折旧 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