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一般计税公司机关对项目”
一、基本思路
一般计税方法下,无论是本地项目,还是异地项目,抑或是机关本部,都会产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都需要将有关数据结转至机关,由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后缴纳。因此,在昨文介绍的一般计税项目向机关上交或结转涉税资料之后,公司机关要清楚的核算各项目部及机关本部的涉税数据,这一工作可以通过对“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下属各明细科目设置辅助核算加以解决。
在分清各责任主体的涉税数据以后,公司机关核算的第二个问题是,期末将公司范围内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等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计算,分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及方向,将未交或多交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出。
与简易计税方法一样,机关也应选择适当的方法,将机构所在地缴纳的附加税费,分摊至各项目部。
二、科目设置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明细科目:
1、销项税额:机关本部共用科目,上收各项目销项税额和机关本部产生的销项税额在贷方核算。
2、进项税额:机关本部共用科目,上收各项目销项税额和机关本部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借方核算。
3、进项税额转出:机关本部共用科目,上收各项目进项税额转出和机关本部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在贷方核算。
4、已交税金:异地项目科目,机关只用来反映收取的异地项目已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借方核算。
5、减免税款:机关专用科目,购买的增值税税款设备和发生的技术服务费等。
6、转出未交增值税:机关专用科目,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贷方余额时,需要在借方转出。
7、转出多交增值税:机关专用科目,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借方余额时,结合已交税金情况,分析根据余额产生的原因,将多交的增值税,从贷方转出。
(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下设明细科目:
“一般计税” ,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下设置“未交税款”,核算公司针对一般计税项目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税款。
该科目贷方反映纳税人本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方反映已上交的增值税,以及转出的多交的增值税。
三、核算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