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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增值税下建造合同”

何广涛 / 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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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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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例解增值税下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一、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下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举例

    例2  E公司于2016年4月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接乙项目,合同总额18540万元,工期18个月,项目所在地与E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每月业主进行验工计价,支付计量工程量的90%,剩余10%的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4月30日,E公司对乙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工后,E公司与某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总额1483.2万元,每月对该分包企业计价,并支付计量工程量的100%。该劳务企业亦对乙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10月31日甲工程竣工结算,2018年10月31日业主支付尾款1854万元,同日E公司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他资料如下:

    (一)价税分离后,合同总收入为18540÷1.03=180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6642.80万元(材料等成本15202.8万元+分包1483.2万元÷1.03=1440万元)。

    (二)自开工至2017年4月30日:

    1、甲方累计计量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数12347.64万元(价12347.64万元÷1.03=11988万元,税11988×3%=359.64万元);

    2、甲方累计付款11124万元,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11124万元(价10800万元,税324万元);

    3、对劳务分包计量完成工程量价税合计数1112.4万元(价1112.4万元÷1.03=1080万元,税1080×3%=32.4万元);

    4、付款并取得劳务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1112.4万元(1080+32.4)。

    5、累计已发生合同成本11647.8万元(其中:劳务分包成本1080万元,材料等其他费用10567.8万元)。

    结合上文例1,截至2017年4月30日,该公司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工程结算科目贷方余额:11988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借方余额:11647.8万元

    应交增值税:324-32.4=291.6万元

    应交附加税:291.6万元×12%=34.99万元

    完工百分比:11647.8÷16642.8=69.99%

    累计确认收入:18000×69.99%=12598.2万元

    累计确认成本:16642.8×69.99%=11647.8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借方余额:12598.2-11647.8=950.4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科目贷方余额:(359.64-32.4)-(324-32.4)=35.64万元

    (三)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工程如期完工,发生以下业务:

    验工计价:

    借:应收账款  6192.36万元

      贷:工程结算         6192.36÷1.03万=6012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180.36万元

    收款开票,发生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5562万元

      贷:应收账款 5562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5562÷1.03×3%=162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62万元

    归集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370.8÷1.03=360万元

      —材料费等            4635万元

      贷:应付账款/内部往来/原材料等                 5005.8万元

        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360×3%=-10.8万元

    付款收票:

    借:应付账款  370.8万元

      贷: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370.8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10.8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0.8万元

    计算完工百分比:

    (11647.8+360+4635)÷16642.8=100%

    确认收入成本:

    本期应确认收入:18000×100%-12598.2=5401.8万元

    本期应确认成本:16642.8×100%-11647.8=4995万元

    本期应确认毛利:5401.8-4995=406.8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162-10.8=151.2

    本期应交附加税:151.2×12%=18.144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95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406.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401.8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151.2万元

      贷:内部往来—公司                              151.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14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18.144万元

    借:工程结算  11988+6012=18000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47.8+4995=16642.8万元

        —合同毛利                 950.4+406.8=1357.2万元

    (四)2018年10月31日,收到甲方支付尾款

    借: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1854万元

      贷:应收账款        1854万元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  1854÷1.03×3%=54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未交税款  54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48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6.48万元

    二、项目总体损益计算

    (950.4-34.99)+(406.8-18.144)-6.48=1297.59万元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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