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营业税下建造合同”
例1 E公司于2010年4月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接甲项目,合同总额18540万元,工期18个月,每月业主进行验工计价,支付计量工程量的90%,剩余10%的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5月1日开工后,E公司与某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总额1483.2万元,每月对该分包企业计价,并支付计量工程量的100%。2011年10月31日甲工程竣工结算,2012年10月31日业主支付尾款1854万元,同日E公司向其开具发票。
其他资料如下:
(一)开工前,E公司测算甲项目预计合同总成本为16686万元(其中劳务分包成本1483.2万元,材料等其他成本费用15202.8万元)。
(二)自开工至2011年4月30日,甲方累计计量完成工程量12347.64万元,累计付款11124万元,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11124万元,对劳务分包计量完成工程量1112.4万元,付款并取得劳务分包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1112.4万元。累计已发生合同成本11680.2万元(其中:劳务分包成本1112.4万元,材料等其他费用10567.8万元)
假定以2011年4月30日为资产负债表日(收付款分录略):
借:应收账款 12347.64万元
贷:工程结算 12347.64万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1112.4万元
—材料费等 10567.8万元
贷:应付账款等 11680.2万元
完工百分比=11680.2÷16686=70%
累计应确认收入:18540×70%=12978万元
累计应确认成本:16686×70%=11680.2万元
累计应确认合同毛利:12978-11680.2=1297.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680.2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297.8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978万元
应交营业税及附加:(11124-1112.4)×3.36%=336.39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36.3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336.39万元
(三)自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工程如期完工,发生以下业务:
验工计价:
借:应收账款 6192.36万元
贷:工程结算 6192.36万元
收款开票:
借: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5562万元
贷:应收账款 5562万元
归集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370.8万元
—材料费等 4635万元
贷:应付账款/内部往来/原材料等 5005.8万元
付款收票:
借:应付账款 370.8万元
计算完工百分比:
(11680.2+370.8+4635)÷16686=100%
本期应确认收入:18540×100%-12978=5562万元
本期应确认成本:16686×100%-11680.2=5005.8万元
本期应确认毛利:5742-5005.8=556.2万元
本期应交营业税费:(5562-370.8)×3.36%=174.42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5.8万元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556.2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62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4.4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174.42万元
借:工程结算 12347.64+6192.36=18540万元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80.2+5005.8=16686万元
—合同毛利 1297.8+556.2=1854万元
(四)2012年10月31日,收到甲方支付尾款(未收到款也需要计税)
借:银行存款/内部往来 1854万元
贷:应收账款 1854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2.29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 62.29万元
二、项目总体损益计算
(1297.8-336.39)+(556.2-174.42)-62.29=128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