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纳税主体”
一、施工企业诸管理主体
建筑产品空间上的固定性,导致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异于其他行业,为保证建筑产品的生产,施工现场一般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部)。项目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公司机关为所属项目部提供管理支持。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有的施工企业还成立了分公司、事业部、指挥部等二级机关,负责管理具体工程项目。可见,分级核算、分级管理是施工企业的一大经营特点,同一法人主体内部存在不同的管理主体,有的实行“公司机关—项目部”两级管理模式,有的实行“公司机关—二级机关—项目部”三级管理模式。
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
无论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财税36号文,都把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定义为机构所在地。36号文第46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此我们可以推论出,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是“机构”,那么什么是“机构”呢?
遗憾的是,笔者遍翻有关规定,也未能找到税法对“机构”的定义,只能根据个人理解去推测,“机构”大概是这样一个东西:
其一,机构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履行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其二,机构要进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的纳税识别号。
根据征管法第1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因此,只要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的单位,理论上应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可以将“机构”的限定条件进一步锁定为“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本文暂不考虑个人)”。
三、施工企业的纳税主体
根据前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人单位一定是机构,非法人单位有可能是机构,但并不是所有的非法人单位都属于机构。具体到施工企业而言:
公司:属于机构,也就是税法所说的总机构。
分公司:一般属于机构,也就是税法所说的分支机构。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企业内部称之为“分公司”,但并未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内部单位,无论该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均不属于税法上的机构概念,而只是总机构的内部组成部分。
事业部及指挥部:一般不属于机构。对于虽称之为“事业部”,但已办理工商及税务登记的,属于税法上的机构概念,属于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纳税。
项目部:不属于机构,只是施工企业的内部生产单元,其地位犹如工业企业的车间。
四、结论与启示
第一,同一机构内各管理主体之间发生交易和事项,无论是否涉及资金往来,无论是否独立核算,都不属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项目部向上级机关上交管理费、上级机关收取下属项目部的资金占用费、项目部之间调拨材料等。
第二,不同机构之间发生交易和事项,即便同属一个法人,只要发生应税行为,均应计交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总公司收取分公司管理费、总公司将不动产无偿交由分公司对外出租、分公司向项目部出租周转材料等。
第三,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施工的,预缴增值税的主体可以是项目部,但纳税申报主体和发票开具主体只能是机构,由总机构签订合同的对应总机构,由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对应分支机构。
第四,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属于不同的纳税主体,所收取的发票开票信息要严格与本纳税主体信息相一致,彼此的进项税额不能串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