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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年末必须清算

李冼 / 2016-06-0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法解读
  • 简易计税项目
  • 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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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概况

    四川吉祥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26日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80万元,该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预计2016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88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200万元(且只有2016年11月有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问该外购材料进项税如何抵扣?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根据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以上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查询勾选认证,次月全额申报抵扣,在当年12月依据全年数据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综上所述,四川吉祥公司2016年5月26日外购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80万元,可在5月份查询勾选认证,并在6月进行抵扣。2016年12月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7.60万元(=480*1200/(8800+1200)),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李冼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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