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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顾客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不超过500万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清单申报扣除

李冼 / 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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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货
  • 资产损失
  •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
  • 填报指南
  • 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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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概况

    四川如意公司是一大型连锁商贸企业,2015年12月因顾客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87万元,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商业企业顾客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不超过500万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清单申报扣除。因此, 四川如意公司2015年12月因顾客退换货形成存货损失87万元,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扣除。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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