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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率确定,税收筹划可以开始

一叶税舟 / 201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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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收筹划
  • 税率
  • 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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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3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确定税率分别为11%、11%、6%、6%。至此,纷纷猜测的营改增最后四大行业的税率终于尘埃落定。税率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而一般纳税人中适用简易征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采用的是征收率。

    现在,除了征收率尚“犹抱琵琶半遮着脸”、难以作比较外,我们可以明确知道并考虑筹划以下几个问题: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厂房等)适用的税率是11%,出租动产(如机器设备等)适用的税率是17%,因此,在某些临界点的划分依然是需要考虑智慧,如整体出租的租金的约定比例等。

    2、此次营改增首次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因此,一般纳税人在对不动产厂房、办公设施等进行新建、改造、修缮等时有必要考虑业务单位的资格,尽可能地取得合法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进行抵扣。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考虑这样的因素了,当然这是综合考量的结果,比如:如果合同价格考虑了没有提供抵扣凭证的让利,那样没有取得抵扣凭证也是正常的。也可以考虑要求对方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抵扣发票。但是,必须要注意:不动产的适用税率依然与动产、一般货物的适用税率是不同的,需要结合业务的真实性,对取得的凭证要区分,避免税收风险

    3、必须要考虑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客观地说,相对于增值税发票,原来建筑、房地产的发票使用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是虚假发票、代开虚开发票的重灾区。根据经验,在开始实施阶段必然有大量的发票犯罪分子紧盯这次的营改增领域,乘相对混乱之机,大肆作案。因此,企业在收取这两个领域的进项发票时尤其需要留意,建议暂时不要支付全款,确认发票真伪后再支付。如果对方是正规企业,应该可以理解;如果是虚假发票,也可以减少损失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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