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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四):纷乱的清算对象

邹胜 /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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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法
  • 字眼
  • 非普通住宅
  •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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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元素说税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被抠的字眼

    非普通住宅

    抠字眼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开发产品的分类对清算结果有着重大影响。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对纳税人开发建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业态房屋的,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对于如何分别核算,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大家对“非普通住宅”这个词抠出了两个结果,一种断句是“非/普通住宅”,一种断句是“非普通/住宅”。持前一观点的认为,普通住宅划归一类,其他都属“非普通住宅”;持后一观点的认为,住宅分为“普通”、“非普通”,非住宅不包含在内,应另归为一类。继而产生了开发产品按两类清算(俗称“二分法”)还是三类清算(俗称“三分法”)的争议。以致在一段时间内,各地口径存在不同,奠定了“土地争执税”的江湖地位。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的下发,以及各地土地增值税相关管理文件的相继颁布,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的三类清算方式目前成为主流观点。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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