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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二):一个都不能少

邹胜 / 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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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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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企业所得税中可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缴纳对象必须是全体员工,建议企业全员参保,一个都不能少!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被抠的字眼

    全体员工

    抠字眼结果

    1.全体员工的含义

    在财税[2009]27号之前,国税发[2003]45号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其表述为“全体雇员”。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将投资者的补充保险费也纳入了可扣除的范围。

    结合27号的表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投资者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其符合条件的两项补充保险费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两项补充保险税前扣除的两个前提

    根据财税[2009]27号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需要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为全体员工缴纳;

    二是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

    很多人只关注到了第二条限额标准,但忽略了第一条范围标准。而实际上,如果企业只给部分员工(如高管)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那么其支付的两项补充保险即使都符合5%的限额比例,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这体现了企业所得税中允许扣除的两项补充保险是普惠性的福利而非个别人的特权,也体现了对劳动付出的尊重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中可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缴纳对象必须是全体员工,建议企业全员参保,一个都不能少!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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