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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学习系列01:增值税税率有哪些?

李冼 / 20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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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营改增
  • 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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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增值税的税率有17%、13%、11%、6%和零税率,还有3%的征收率

    案例概况

    北京吉祥公司2016年3月11日销售自己2009年3月购进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如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有哪些?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值税的税率有17%、13%、11%、6%和零税率,还有3%的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此条款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07.0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吉祥公司销售2009年以后购进的设备,虽然没有抵扣进项税,但不属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的范围,属于该公司自己放弃抵扣的情形,在销售时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  

    作者
    • 李冼 某著名民营企业集团税务管理总负责人,19年财务工作经验,从事税务管理工作11年,具有丰富财税管理、纳税筹划、资本运作税务管理、税务稽查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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