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一):征管法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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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的提法实际是将与“关联非企业”如关联个人的业务往来排除在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的范围之外了
抠字眼,即在字句上钻研或找错儿。很多人坚持认为从中可以获得无限商机和乐趣。元素说税将在最近不定时的推送一批这些年我们抠过的税法字眼。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被抠的字眼:关联企业
抠字眼结果
这个应该是我国税法中非常出名的字眼,“关联企业”的提法实际是将与“关联非企业”如关联个人的业务往来排除在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的范围之外了。凭着所谓“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理论,实际造成了对“关联非企业”反避税管理的盲区。
比如,一个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低价卖给自己的股东。从关联交易反避税的角度来讲:其所涉及的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进行调整,其他税种均不适用。(当然,税务机关目前在实务中运用征管法35条和各税种中关于“价格明显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相关条款对此进行调整)。
这个词造成了目前《征管法》对关联交易管理的一个漏洞。也是《征管法》修订必然要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