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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内两个企业货物全部国外运转的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

一叶税舟 / 201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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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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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题引】

    B公司和C公司都是中国国内的公司。B公司是M国A公司的中国子公司。C公司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并在国外开展工程建设业务。现在C公司在国外X国有个基站建设项目,根据工程要求,需要采购A公司生产的天线等材料。

    根据A公司的内部业务区划分制度的规定,C公司不能直接向A公司采购所需物资,而必须与中国子公司B公司进行采购,由B公司将A公司产品转售给C公司。因此,C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向A公司下了订单。为了便于结算,合同约定货款以人民币结算。

    考虑到运输等问题,合同同时约定向A公司采购的物资直接从A公司发往X国的C公司建设项目基地。整个业务的物流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

    产生的问题:B公司是否可以向C公司开具发票?C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一、属于货物购销行为,但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A、B、C以及工程基地的货物实际流转情况,整个业务过程中,无论货物的起运地、所在地,还是最终到达地,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外,完全没有进入中国境内。因此,这样的货物购销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也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同时,货物购销行为更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二、C公司不能享受出口退税

    如前所述,由于整个物流过程均发生在境外,没有发生进出中国海关口岸行为,更没有(也不需要)向中国海关报关,没有享受出口退税的客观条件,不属于出口退税范围。

    三、B公司应该向C公司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B公司应该可以根据购销事实向C公司开具发票。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B、C公司均应该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无论B公司还是C公司均应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税务风险提示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建议做好相关购销合同、支付或者收款的原始凭证的收集、记帐和备查工作,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B公司要注意A公司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3、为了防止税务风险,建议货物提单随同流转。提单可以有几个单位(或人),但要注意风险。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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