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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究竟要动谁的奶酪?

邹胜 / 201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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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财税制度改革,其根本还是调整了中央与地方财事关系,未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还在为一个企业一个行业的“营改增”问题头疼吗?只是如果你把“营改增”想象成一个简单的“税改”,那么可能你就真的错了。

    我曾在《历史看税收:苛政无盛世,轻税多太平》一文中介绍过我国历史上税收经历过的两种状态,一种是:秦以前分封制下由于管理能力有限,中央直接管理京畿地区,而将其他地方分封给各诸侯王,由他们管理,再由诸侯王进贡给王朝。这个有点像现在的承包制,诸侯王承包这块地,然后交承包费(进贡)。另一种是:秦朝废除分封制,改由中央政府直接派员去郡县管理,这是因为政府的管理能力增强了,可以去管理和直接征税了。

    其实,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的。

    在某媒体制作的《改革开放30事:1994年分税制改革拯救中央财政危机》专题节目中,介绍了1994年税改的相关背景:当时,实行“分灶吃饭”,地方“藏富”、“不增长”,全国财政全线吃紧,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不足,从1980年代末到1990年代初,甚至发生过两次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钱”并且借而不还的事。在此基础上,酝酿了94税改。

    应该说,94税改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挽救了国家财政,功不可没。

    但是在分税制改革后,形成了中央地方“分而治之”的局面。中央、地方具有各自的独享税、又有共享税,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并未完全理顺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关系,在很多事项上实行“谁的孩子谁抱走”。部分地方事权财权不匹配、放权不放钱问题突出。

    好了,介绍完了历史故事,我们来看看时政要闻。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研究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显著减轻企业税负,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会议中,克强总理指出:全面推开营改增、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要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通过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力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形成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发展中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良好格局。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氛围。

    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事权财权相匹配”说法。同时,会议透露了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分享比例要做合理适度调整这一重要信息。

    这可能涉及“营改增试点期内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发生变化。

    此外,我们看到: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日前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由于目前还没有全面实施营改增,增值税分享比例如何调整也未确定,相关讨论无法展开。不过,从上述印花税分配调整以及《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披露的有关细节看来,税收收入有向中央聚拢的迹象,这表明中央可能有意在未来承担更多的事责。但《改革方案》确定,国地税合作不合并。加之,此次税改中房地产税等有望给予地方相应财政补血,同时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可能调高带来一部分收益。因此,可能并不会所谓“地方钱荒”的极端局面。

    但是,“营改增”后可能出现以下变化:

    1、超负担的地方财政补贴可能会取消

    目前,部分地区对部分行业纳税人实行了超过负担的财政补贴政策。这是基于这部分税收收入全额归属地方,若以后试行共享,地方财政可能将取消这一政策。这意味着中央毕竟在后期“营改增”中设法解决部分企业、行业遇到的超负担困境。

    2、纳税地可能会发生变化

    目前,不动产租赁仍然实行流转税在当地纳税、同时,建筑业外出经营纳税地在工程发生地。但改征增值税后,可能不再会实行就地缴纳的政策,一般推测在机构所在地。但为了避免“总部经济”之类抢夺地方税源,可能会出现项目地、不动产所在地必须要求在当地设置机构的情况,对于资产分散、业务范围广的纳税人将增加十分可怕的工作难度。不知道,后续营改增试点方案是否已经考虑了这一问题的解决机制。

    元素认为,之所以国地税合作而不合并。这表明:在现在的政治经济环境下,还具有保留两套班子的必要性,不会重归所谓“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局面。但我们也要看到,“营改增”等财税制度改革,其根本还是调整了中央与地方财事关系,未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可能会发生较大的变化。

    邹胜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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