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政策梳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究竟有那些规定

一叶税舟 / 2015-12-28
文字 正常
  • 标签:
  • 消费税
  • 消费品
  • 退免税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了更好地掌握出口货物涉及消费税的政策处理,对相关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政策进行一次梳理。

    为了更好地掌握出口货物涉及消费税的政策处理,对相关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政策进行一次梳理。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一般规定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释义】出口企业不仅仅局限于外贸企业,生产性出口企业同样可以享受;购进出口的货物理应理解为外购、没有经过加工等工序、直接用于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释义】委托加工收回、由受托方按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属于当前环节征收的消费税,应该不受此条款限制。

    3、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结论】出口货物:增值税适用免(退)税的,消费税出口免税且对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增值税适用免税的,消费税免税、不退税且不得抵缴内销消费税(否则就是演变成一种退税);增值税适用征税的,消费税随同征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八条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补缴消费税的规定

    1、出口企业已经办理退税的情形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2、出口企业已经办理免税但没有退税的情形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第二条

    【结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退运、复进口时,已退消费税应该及时申报补缴;出口时免税但没有退税的,退运退货的实质就是销售的不成立,应该作为库存货物,待再销售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的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一点

    【注意】这里实际还存在申报期限对退免税的不同处理、单证是否收齐的不同处理等问题,需要参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对部分条款的修改规定。

    四、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消费税处理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二点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免消费税。

    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一款

    【结论】逾期不申报免税,意味着放弃免税?不申报免税就征你税。

    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消费税的时限

    1、上述“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

    【理解】就是最迟到次年5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实际不到5月31日。

    2、对本年度的上述属于内销征税的,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

    【声明】文中的个人解读仅代表个人观点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