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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小微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的几个问题

一叶税舟 / 201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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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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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小微企业发生当年度既有正常经营活动,又有清算注销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题引】近日,朋友群里有人提出一个咨询问题:某小型微利企业年度中间发生终止经营活动、进入清算注销程序,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申报?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发了争论,那么小微企业发生当年度既有正常经营活动,又有清算注销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一、年度中间企业发生终止经营活动,正常经营期与清算期是否应该分开核算、分别计算申报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企业当年度发生终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注销的,从年初到清算结束不能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计算,而应该分为两个纳税年度分别计算,即从年初到经营活动终止之日止(即正常经营期)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从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结束之日止(即清算期)为另一个独立纳税年度。

    正常经营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明确要求自开始清算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算结束后,企业办理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处理,无需汇算清缴。

    二、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进入清算期间,表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终止,其取得的清算所得已不是正常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条件,所以清算所得不再区分什么性质的企业,清算所得应一律适用法定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对清算所得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解决这个问题要从三个方面分析:

    第一,小微企业是否有正常经营期和清算期的划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⑴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⑵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小微企业适用对象中除了行业性限制外,只规定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个条件,没有对所处期间的限制。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小微企业对象是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三,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是否相一致?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均将“纳税人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列在“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综上分析,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企业清算期间没有排他性,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适用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区间。

    1、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四、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所得税清算对备案和清算程序有明确要求。

    1、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局未对备案时限和资料作进一步说明。浙江省国税局规定,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当对清算事项自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附送下列资料:

    ⑴企业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⑵清算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⑶清算方案;⑷成立清算组的,还应提供清算组成立文件。

    2、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3、企业应在办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控设备等后,方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另外,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企业持《清税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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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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