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独董能否算为“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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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报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按工资薪金支出还是劳务报酬
本人最近在学习,发现一个问题不是很明白,请各位坛友指点。
在查阅了大量法律法规后,找不到一条关于“临时工”的定义,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的概念;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按照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不是临时工,不签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备注:劳务派遣因2014年34号公告而失效)
因此,对15号公告中的“临时工”应该如何界定?标准是什么?
上市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无论是什么身份,肯定是不会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的,如果不是离退休人员的话,能否算为“临时工”呢?
如果外部独立董事能算为“临时工”的话,其报酬是否就能按照2012年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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