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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稽查局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法定职权

邹胜 /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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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稽查局
  • 涉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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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税函[2003]140号等多个文件中明确规定稽查局负责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案例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沈中审行终再字第13号

    一、前言

    上篇的案例中,我们讲到合肥中院的一个观点是: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没有处理其他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今天,我们将展示另一个观点完全相反的案例:

    二、案情回顾

    辽宁省彩票发行中心(简称彩票中心)因不服辽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简称地税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06)和行初字第47号行政判决。地税稽查局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沈阳中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2013)沈中行终字第87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地税稽查局仍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辽行监字第404号行政裁定,指令沈阳中院再审本案。

    2005年11月18日地税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彩票中心作出辽地税稽处字(2005)第1018号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决定内容包括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两大项。

    一、追缴税款。包含两部分:

    (一)个人所得税:责令彩票中心缴纳2000年至2001年4月30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89110.56元;责成彩票中心扣缴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5987499.00元。两项合计7676609.56元。

    (二)土地使用税。责令彩票中心补缴2000年至2004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737.60元。

    二、加收滞纳金。决定对彩票中心2001年4月30日之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加收滞纳金1519841.5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加收滞纳金4659.39元。

    此案的最终结果是:法院认为地税稽查局在行政处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三、关注焦点

    彩票中心曾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地税稽查局没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四、法院观点:

    一、二、再审法院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税发(2004)12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直属机构: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辽地税发(1998)12号文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凡涉税违法案件,不论是哪个年度的,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均有权进行查处"、第(六)项"省地税局稽查局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稽查,包括各市及所属县区"、辽地税发(2005)72号《关于调整涉外、稽查机构职责的通知》第三条"稽查局职责:负责转来涉税举报案件、转办交办涉税案件和协查案件的查处工作"的规定,地税稽查局具有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法定职权。彩票中心认为地税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地税稽查局未将本案归入上述专司案件的种类之中,故地税稽查局无权处理本案的观点,没有法律根据,不予采纳。

    五、观点分析

    虽然在本案中,稽查局最终仍以败诉收场,但其并不是输在“执法主体合法性”这一点上。相反的,在本案中,沈阳中院还着重强调了稽查局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

    对此,我将两种观点的主要论据进行了整理

    QQ截图20151126161343

    那么,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个观点是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没有处理其他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另一个观点是稽查局具有所有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权。

    支持观点一的认为:《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在确定稽查局具体工作职责时不能突破这一范围。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其第三条规定,“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该条规定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可能已经认识到在之前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对税务稽查局权限设定的不合法之处,并明确规定应当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稽查局的权限。

    支持观点二的认为:在国税函[2003]140号等多个文件中明确规定稽查局负责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不仅限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范围。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

    作者
    • 邹胜 90后税务研究发烧友。经常在《中国税务报》、《注册税务师》等多家媒体上发表专业文章。多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室组织的征文比赛中获奖。
      微信公众号:元素说税(yuansutax)、新浪博客:元素说税-邹胜。
      愿凭着自己的兴趣在税务知识的探索道路上慢慢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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