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要给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吗
最近广东某市税务局对律师事务所整个行业要求自查补税,其中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就是律师事务所将合伙人工资薪金进入成本费用,合伙人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又没有做投资者工资薪金的纳税调增。据了解税务局要求调增投资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并补缴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
一直以来有关合伙人的工资薪金要不要申报综合所得,都是合伙人及会计争论不休的问题,有些会计认为合伙人的工资要做综合所得申报,他们解释的原因很简单,因为他们会说已经在税务局柜台咨询过,只要合伙人有工资,就要申报工资薪金的综合所得,如果正常的公司员工,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对于合伙企业,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是税后经营所得分配的,而且合伙人即使申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也不能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149号 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那么在做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进入成本费用的合伙人工资薪金必须要调增,B表中专门有一行投资者工资薪金调增项目,同时不能申报合伙人的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否则导致重复征税,或者事后被税务局稽查后做纳税调整,导致合伙人落入税负陷阱。
为帮助理解,练练特意向ChatGPT提问:
问:合伙企业要给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吗
回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不需要给合伙人申报工资薪金收入,因为合伙企业的收入是根据每位合伙人的分红来确定的。合伙人可以自行申报自己的收入,也可以由合伙企业来申报其他合伙人的收入。
ChatGPT回答似乎更容易理解。
2022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截止至3月31日,如果合伙企业会计将合伙人工资薪金计入成本费用,然后汇算清缴又没有调增的,还可以在未逾期之前做纳税调增,避免产生滞纳金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