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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项日常业务,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郝守勇 /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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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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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请问

    请问一

    老板或者股东把钱无偿出借给所在公司使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

    请问二

    公司把钱无偿出借给老板或者股东使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三

    公司把房子无偿出租给老板或者股东使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四

    老板或者股东把房子无偿出租给所在公司使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

    请问五

    公司节日促销实行买一赠一,销售大家电1台,赠送小电视1台,赠送的小电视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不一定,需要看看赠品和主商品是否在同一张发票注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赠品应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

    请问六

    我们是餐饮企业,疫情发生后,我们为社区医务人员和方舱医院免费提供餐食,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属于无偿提供餐饮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请问七

    我是一家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写字楼,请问为租户提供的免租期,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

    请问八

    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活动。

    请问九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食品作为中秋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

    请问十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中秋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十一

    老板用自己名下的设备投资入股到自己的公司,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十二

    老板用自己名下的专利投资入股到自己的公司,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十三

    老板用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入股到自己的公司,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请问十四

    我们公司研发了一个网上学习平台,目前让学生免费使用,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属于无偿提供服务。

    请问十五

    我们是一家食品店,有时候让顾客免费试吃品尝食品,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试吃”不等于“无偿赠送”,相当于内部领用耗用,由于样品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若是将样品无偿赠送给顾客,比如给顾客免费邮寄试用装食品,则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

    请问十六

    老师,我们属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时候经常赠送客户礼品包等,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赠送客户礼品包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十七

    我企业部分货物在运输中由于保管不善丢失,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是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属于非正常损失。

    请问十八

    在酒店住宿赠送的早餐,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在增值税上不需要视同销售。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按住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十九

    我们总公司在上海,分公司都设在省外,请问总分公司之间经常调拨固定资产及货物等,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不一定。看用途。如果你总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资产目的是用于销售,而不是内部使用,则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请问二十

    我们是一家生产企业,经常雇佣个体司机来运输货物,但是个体司机没法开具9%的运输发票,请问我们用加油卡来抵运费,增值税上是否属于视同销售?

    答复:

    用加油卡来抵运费,属于以物抵债行为,增值税上属于销售行为。

    参考

    参考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 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参考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参考六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2、《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

    问题四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3、《山东省国税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八)》

    问题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七

    《2016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第二部分 其他政策问题 二、酒店业赠送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以早餐居多),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也已统一支付对价,且适用税率相同,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参考八

    根据《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下列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下列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参考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作者
    • 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从事财税培训与一线实践20余年,担任多年大型企业财税顾问,现任济南天虹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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