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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析:债务重组的股权支付

凯语斋主 /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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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重组
  • 股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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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特殊性处理的规定,及其第一项“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在对债务重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时一定注意三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股权支付部分才可以递延5年,也就是用本公司所持股权支付部分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才可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除股权之外的非货币性支付的部分不得计入递延纳税。

    第二此处的股权支付仅指本企业持有的股权,不能是自身增发的股份,否则就转化成了债转股事项了。

    第三必须是债务重组所得部分,即债务的计税基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才可以确认重组所得,对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例题:2020年6月,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材料100万元( 含税), 已到付款期,由于财务困难 A公司无法归还。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AB公司商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重组。

    (1)以持有的控股企业股份抵偿债务。A 公司以公允价值40 万元 ( 计税基础30万元) 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抵偿债务;

    (2)以一台设备抵偿债务。该设备账面原值为 80 万元, 已提折旧 60 万元, 未计提减值准备 ( 净值 20 万元), 债务重组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为 30 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假定, A 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 50 万元 ( 含债务重组所得)。

    【解析】 该债务重组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重组, 并不包含 “ 债转股”, 因为 A 公司并非增发自身股份抵偿债务。则:A公司的处理如下

    1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100 

      累计折旧    60 

      贷:固定资产        80 

        长期股权投资       30 

        投资收益         1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40

    2、税务处理

    (1)A 公司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 = (40 - 30) + (30 - 20)= 20 ( 万元);A 公司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 = 100 -(40 + 30) = 30 ( 万元)A 公司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 = 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 × ( 非股权支付金额 ÷ 支付的债务清偿额) = (债务计税基础 - 支付的债务清偿额) × ( 非股权支付金额 ÷ 支付的债务清偿额)=(100-70) × (30 ÷ 70 ) = 12. 86( 万元)

    (2)A 公司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 = 30 - 12. 86 = 17. 14 ( 万元)A 公司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比例 = 30 / 50 = 60% > 50% 如果满足合理的商业目的, 则根据 59 号文第六条第 ( 一) 项第一款的规定:“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 以上, 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 则 A 公司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 12. 86 万元应在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A 公司确认的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所得 17. 14 万元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金额为3. 43 万元 (17. 14 / 5), 合计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为 16. 29 万元。剩余13.71万元,每年均纳税调增3.43万元。

    3.A公司填报汇算表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表105100及A10500表

    A公司填报汇算表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表105100及A10500表

     

    B公司的处理如下:

    1、B 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40 

      固定资产          3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 

      贷:应收账款             100

    2、B 公司的税务处理

    B 公司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 (40 + 30) - 100 = 30 ( 万元),B 公司确认的非股权支付对应的债务重组损失 = 30 × (30 ÷ 70) = 12. 86( 万元)由于不属于 “ 债转股”, 30 万元损失直接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填报财产损失A105090表

    填报财产损失A105090表

    凯语斋主(凯税风声)

    作者
    • 凯语斋主 注册税务师,长期工作在税务一线,曾从事并分管税政、稽查、征管、法制、风控、纳服等工作,长期担任税务系统业务培训讲师,对房地产建筑实务及重组税收业务具有实战经历和经验,善于深度解析实务中遇到的税收疑难问题。 微信公众号:凯语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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