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承担税款的股权转让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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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以1亿元收购B自然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公司所有资产,股权投资成本为1500万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一切涉税事项由该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名称为《股权转让协议》。
该项业务产生的税务处理事项会计处处理事项分析如下:
税务处理:
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均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受让方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在股权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2、合同约定转让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让方承担,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不含税股权转让款换算为含税股权转让款,然后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受让方按照含税股权转让款确认股权投资成本。
A公司含税转让收入=不含税价÷(1-税率)=100000000÷(1-20%)=125000000;
A公司应代扣代缴B个人所得税(125000000-15000000)*20%=22000000元。
同时A公司按1.22亿元确定其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100%,收购公司按照评估收购价确认投资成本,对投资成本和被收购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部分在合并会计表中确认商誉。
收购日,A公司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一致,不存在差异。
2、目标公司账面资产所有权未转移,故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所得,相应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仍按照原有计税基础结转,不得按照公允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