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要性水平相关的处罚案例
一、关于重要性水平的相关准则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
二、与重要性水平相关的处罚案例
案例1
一是未根据调整后的重要性水平相应调整审计程序。在计划审计工作中,公司审定税前利润较未经审计数据降幅较大,你们对重要性水平进行调整,但在确定重大账户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时,仍使用调整前的重要性水平。二是在集团审计中未运用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你们对各组成部分均分配了重要性水平,但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重大账户及披露的审计程序时,未见对组成部分审计的考虑。存货、收入及成本等重要科目数据均列示于合并底稿,在集团层面执行相关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2
你们按照未审合并报表收入的0.5%确定财务报表层面重要性水平为1,734.59万元,未考虑到审定净利润为2,552.52万元,重要性水平约为净利润的68%。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3
一是你们选取公司2018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基准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在公司2019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大幅下滑情况下,未对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进行修改。二是你们在对公司组成部分实施审计的情况下,未确定组成部分重要性水平。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三十四条规定。
案例4
一、识别确定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存在缺陷
你们未能针对猛狮科技识别相关的集团重要组成部分,且未能针对猛狮科技相关子公司设定重要性水平。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案例5
审计过程中未判断修改重要性水平的必要性。荣联科技未经审计的税前净利润为4,607万元,经审定的净利润为3,474万元,其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母净利润仅为818万元。随着审计工作推进,你们未对计划阶段确定的重要性水平是否有必要修改进行判断,未补充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案例6
你们在确定2019年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以金贵银业利润总额绝对值为基准,以1%为经验百分比进行计算。在2019年存在巨额亏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诉讼赔偿事项大幅增加、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你们未充分考虑2019年度重要性水平基准的合理性。
此外,你们在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银行流水核查的抽查标准,未充分记录预付账款期后测试审计程序。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案例7
六、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底稿存档混乱
存档的重要性底稿内容与长江绿海情况不符,审计底稿存档混乱。你所后补的重要性底稿中,以长江绿海2016年-2019年平均总资产的1%作为初步判断的重要性,并选定75%的高比例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但未说明选定较高基准百分作为计算依据是否符合长江绿海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在执行审计过程中,长江绿海的实际情况与注册会计师制定审计计划时出现了较大偏差,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等资产项目进行较大调整,但未对重要性水平进行修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规定。
案例8
十一、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程序执行不到位
存档底稿中的《已更正错报汇总表》、《已更正的列报和披露错报汇总表》、《未更正错报汇总表》、《未更正的列报和披露汇总表》均是空表,与底稿中《2019年调整分录汇总表》记录矛盾。《评价识别出的错报表》中已更正的错报与《2019年调整分录汇总表》记录矛盾,也未对错报进行评价。评价错报的性质中描述仅有重分类调整,与2019年调整分录汇总表记录矛盾。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中未见管理层和治理层在调整分录汇总表上签字盖章同意的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