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务重组准则:债务重组是交易,没有让步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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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原债务重组准则影响,很多朋友根深蒂固的认为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会做出让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对于债务重组,理解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交易行为,所以对于接受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方,以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为基础作为接受非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价值。
假设乙公司(债务人)欠甲公司(债权人)合同金额1000万元,现在双方协商确定,乙公司以账面价值200万元存货抵偿债务。该批存货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按照新的债务重组准则,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公平交易行为,不是甲公司做出让步。甲公司接受公允价值300万元存货,其实代表甲公司债权贬值,否则甲公司不会让步。从法律形式上(合同角度),甲公司有让步,从经济实质上,甲公司承担信用风险。
部分朋友没有理解新债务重组准则交易实质,对上述业务不按照债权人“让步”的思路理解,似乎出现思维障碍。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一个问题,值得咱们好好感受。
问: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非金融资产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受让资产的其他成本作为受让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应当如何理解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关系?
答: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债务重组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中达成的交易,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通常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且通常不高于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
本公众号发过理解新债务重组准则基本原理的文章,可以参考:债务豁免属于债务重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