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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随聊] 以股权增资是否缴纳印花税

税月如歌 /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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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印花税
  • 股权增资
  • 产权转移书据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微信群的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a公司,乙用自己持有的b公司股权对a增资,请问a公司仅仅需要按照资本账薄缴纳印花税,还是需要先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一道印花税,再按照资本账薄缴纳一道印花税?

    归纳为:以股权对外投资,要不要视同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关键点:乙公司以持有的B公司股权,对A公司增资,B公司的股权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原来属于乙公司的所有权,转移到了A公司。这种投资行为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至于股权是不是财产所有权,《印花税暂行条例》没有列举股权,但是(国税发〔1991〕155号)打了补丁:“‘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新的《印花税法》则明确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同时,在产权转移书据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备注:“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但是,没有提及投资。

    那么以股权投资是否视同转让呢?

    这个老争议问题仍然没有明确。


    观点一:不缴印花税

    持此观点的税友认为,投资行为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股权转让交易,以股权对外投资并没有签订产权转让书据。

    引用来自网络的一个回复:

    以持有的股权增加投资印花税问题(急!)

    问题内容:

    A公司是一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日前受让C公司(香港上市公司)持有的境内D公司的股权,目前所有过户手续尚未办妥,已经缴纳部分印花税。现在,A公司拟以其受让的D公司的股权,增加全资子公司B的投资。问题:1、该业务是投资行为,而非股权转让。因此,A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只需由B公司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2、如果认为是股权投资,A公司能否参照财税[2010]7号文中"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规定,不缴纳印花税。3、如果前述两点意见均不认可,请给出具体答复及依据。谢谢

    问题回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你公司以所持股权增加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可以不视为股权转让,不征收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3/01/15

    观点二:应缴印花税

    持此观点的税友认为,B公司的股权发生的所有权的转移,从乙公司转移到A公司。同时,乙公司获得了相应的对价:A公司的股权。其实质上发生了产权转让的交易行为。

    引用12366的回复:

    问:公司将所持有的股权增加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按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0-06-19

    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A公司将所持有C公司100%的股权对B公司投资,

    ........

    问一下,A公司和B公司 分别交多少印花税?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综上所述,A、B公司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B公司如果资本公积增加,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

    小编是支持观点二的,目前主流观点也是倾于观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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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税月如歌 税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律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质控负责人。 如歌: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百强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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