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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16)

大鹏 / 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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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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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原则】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能因合同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事先分摊,事后不变)

    【方法】

    1、市场调整法:企业根据某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市场售价,考虑本企业的成本和毛利等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外观市场售价,内思成本毛利)

    2、成本加成法:企业根据某商品(服务)的预计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价格,确定其单独售价的方法。(成本加成毛利)

    3、余值法: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服务)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全部减除其它)

     

    【案例】

    甲企业与乙客户订立一项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以1000元的价格打包出售其生产的A产品、B产品和C产品给乙客户。(1)甲企业在不同时点履行针对每种产品的履约义务;(2)甲企业定期单独出售A产品,其单独售价可直接观察获得(售价为500元);(3)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获得,对B产品采取市场调整法(估计售价为250元),对C产品采取成本加毛利法(估计售价为750元)。作为甲企业的会计人员,你如何确定每种产品应分摊的交易价格呢?

    【解析】

    A产品(直接观测法):

    1000*[500/(500+250+750)]=1000*33.33%=333.33元

    B产品(市场调整法):

    1000*[250/(500+250+750)]=1000*16.67%=166.67元

    C产品(成本加成法):

    1000*[750/(500+250+750)]=1000*50%=500元

    【启示】

    1、企业必须在合同开始时估计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注意时点)

    2、直接观察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服务)的价格(直接观测)

    3、无法直接观察时,企业应结合取得的全部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合理预估)

    大鹏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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